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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9-29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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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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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西藏建设,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法治宣传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全过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工作体制机制,实行普法责任制。
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第4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根据全面依法治藏的重点任务确定和调整。
第5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第6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法、法律法规;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宣传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法律法规,促进长治久安;
(六)宣传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安全生产、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领域法律法规,推动高质量发展;
(七)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八)宣传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
(九)宣传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十)宣传促进边境稳定繁荣的法律法规,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
(十一)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十二)宣传党内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专款专用、动态调整。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法治文化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或者设施建设。
第11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12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决定等,研究起草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审查本级普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工作;
(四)推动依法治理,开展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五)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示范带动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及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八)其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挥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指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乡村振兴专干、便民警务站民警、网格长、双联户长、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和农牧民宣讲员等基层力量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章 普法责任
第14条
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内容,做好本系统普法和面向社会普法。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乡村文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培养法律明白人,坚持法治、德治、自治一体推进,教育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觉守法。
第16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进军营。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建本单位普法志愿队伍,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于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其他法定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等,应当组织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8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创新网络普法方式,运用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的实效。
第19条
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清单制度,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推进法治建设等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职级晋升、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等内容列为国家工作人员晋职培训、组织调训重要内容。
第20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制定过程。
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形式进行同步解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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