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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9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9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2009-06-04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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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4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会化,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8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技术改造与升级、人才培训等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实际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增资参股现有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于企业发展的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 融资促进
第12条
金融机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支持。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16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项目经营收益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管,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机制。支持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18条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等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提升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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