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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10-20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0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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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4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体系。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表彰奖励等活动。 (四)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五)定期评估、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文明风尚。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市民学校、文明讲堂、荣誉墙、公益广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理念,报道先进典型,监督不文明行为。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围挡等,应当依法刊播、展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
第9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10条
热爱祖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依法制作、升挂、悬挂或者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奏唱、播放或者使用国歌。 (三)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自觉维护其庄重、肃穆的氛围。 (四)其他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赤膊,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购买商品、使用电梯、自助取餐等时,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越线。 (三)组织、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棋牌娱乐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依法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辅助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商场、餐饮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依法表达诉求,不扰乱单位秩序,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污水。 (二)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 (三)不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共用走道、楼梯间和路面、电线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住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按照规定佩戴口罩和使用其他防护用品。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城市绿地内攀折花木、采摘果实、踩踏草坪、毁绿种菜。 (二)不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内焚烧沥青、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违法排放餐饮油烟。 (四)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从事与其保护目的不相符的活动。 (五)不乱砍滥伐林木,不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不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不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八)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驾驶人、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视频节目;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违法载人、载物。 (三)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停放车辆,不占用或者堵塞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绿道、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滞留、嬉闹;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先下后上,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不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动物,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维护邻里和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二)不占用他人专有停车位,不堵塞他人车库,不以设置障碍物形式占用公共停车位。 (三)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不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梯间、共用走道等部位吊挂、晾晒、堆放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在室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规定时间施工,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等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七)其他维护邻里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村庄道路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不违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违法处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四)不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不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农村社会秩序。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弘扬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赡养父母。 (二)夫妻之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维护网络电信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利用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级庸俗等不良信息。 (二)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不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诈骗。 (四)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五)其他维护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维护医疗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不歧视患者,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殴打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三)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四)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维护校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违规有偿补课。 (二)遵守学生守则,不实施欺凌、暴力行为。 (三)不将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等物品带入校园内。 (四)(五)依法处理学生纠纷或者校园安全事故,不侮辱、殴打学生或者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六)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一)遵守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态度友善,服务热情。 (二)不破坏名胜古迹、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违规拍照、摄像。 (三)不恐吓、追捉、伤害动物,不违规给动物喂食。 (四)不进行有悖于当地风俗习惯、民族传统、宗教信仰的活动。 (五)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一)不欺骗、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缺斤少两,不以次充好。 (二)不设计、制作、发布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三)不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不违法散发宣传品。 (四)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场所,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 (五)不在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景区景点周边拦路揽客或者拦车拉客。 (六)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使用车载电台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时,保持用语文明;在乘客上下车时,不违法停靠;不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七)其他维护经营文明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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