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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29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30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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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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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促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有关工作。
第3条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资源共用、品牌共育,对标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服务最优、路谱最全、设施最先进、功能最完善的国际寒区试车产业基地。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寒区试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综合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综合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创新,加强寒区试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水平,引领寒区试车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推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与汽车展览展示、旅游康养、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寒区试车场地(以下称试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实现资源共用与优势互补,避免低水平、同质化、小规模等重复建设,推进区域寒区试车产业协同发展。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和试车场地建设项目,吸引更多试车单位和社会投资者参与寒区试车产业发展。
第10条
试车单位可以申请自建试车场地,也可以利用试车服务机构提供的试车场地和场所进行试车活动。
第11条
设立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12条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根据试验路谱采集的需要,建设相应测试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关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完善,建设停车场、充电桩、测试功能设施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试车场地通讯信号、试验车辆用油等相关问题,满足汽车测试需求。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智能化试车场地建设,提升寒区试车产业供给适配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和评价需求。 第三章 扶持保障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寒区试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车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和产业创新奖励等。 试车场地建设项目,享受本市招商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15条
本市建立以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满意度为导向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机制,发挥对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政务服务流程和试车服务机构、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信息,并适时进行更新。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点对点”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履行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试验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试车服务机构登记、试车产业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编制衔接时,将试车产业列为重要内容。 商务部门负责试车产业项目的推介招商活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车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试车场地建设咨询、审批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试车场地、试车人员集中居住地、停车场的治安防控,指导相关行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依法处置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试验车辆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负责试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维护,确保试车期间的道路安全通畅。 气象部门负责推行气象综合观测和预报服务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为试车场地工作人员提供及时诊疗服务;疫情期间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指导。 营商环境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优化服务环境,开展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网络建设,提升并完善试车道路、场区的通信网络畅通功能。 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科学技术、应急管理、边境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18条
因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需要封闭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试车人员及其车辆安全进出试车场地。
第19条
试验车辆需要在试车场地以外的道路进行试验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为其协调适宜的试验路段进行试验。 试验路段由交通运输部门设置明显标识,并向社会公布试验路段、试验时间。 试车单位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防护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20条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价与改进。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专业技能等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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