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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11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1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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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3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全市发展主导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4条
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建设,建立支持关键技术突破的工作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湖科学城建设,建立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滨湖科学城整体规划、一体建设,建设国家级科学城。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专项发展规划;
(二)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科技创新活动;
(四)建立科技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强化本市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五)建立创新驱动评价机制,把创新业绩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六)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8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等院校培养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财政、人才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新平台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实验室服务保障机制,实施国家实验室建设专项推进行动,支持国家实验室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支持全超导托卡马克、同步辐射光源、稳态强磁场等大科学装置性能升级,推动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大科学装置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未来技术研究院、环境研究院等各类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建立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机制;支持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推动重大科学研究。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合作共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可以适用科研事业单位有关政策。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或者产业基地服务平台。
支持建立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开放创新服务平台。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支持本市重点产业开展任务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突破。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与基础软件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攻关。
涉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重大专项,可以通过定向委托、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等开展科技攻关。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支持建设综合性和专业性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中试平台。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成果竞拍会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科技市场,完善技术交易功能。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个人进入科技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应用。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完善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第20条
鼓励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持其建立应用型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收集汇聚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定期发布成果和需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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