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10-30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30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9-05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18-01-17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14-08-28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3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4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5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6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7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建立在线平台,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8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体系(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在线平台应当与市人大预算监督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工作职责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均通过项目代码和在线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业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建设并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确需独立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经批准后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9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10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11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征求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意见,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2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1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14条
市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16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编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融资、运营维护等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次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第17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18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9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20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