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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地方法规2021-10-14 · 共 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4
锦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 影响 的 , 查处机关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 予 以 处 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 影响的 违法建设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许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即 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 主管 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 影响 的情形。 对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 主管 部门意见,城乡规划 主管 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2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 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 予以处 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 违法建设 :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 ( 构 ) 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实施拆除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无法拆除的情形 。 前款第 一 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查处机关根据所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第 二项、第三 项规定不能拆除的情形,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鉴定结论及专家认定结论作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3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查处机关 应当 责令 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 依法组织拆除。
第4条
对城镇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的 影响, 能够拆除的, 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
第5条
本 规定 自202 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