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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旅游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2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1
亳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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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的规划建设、业态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
第6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依法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旅游发展需要,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旅游资源丰富、旅游项目集中的区域,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对亳州老街、曹操地下运兵道、曹操宗族墓群、汤王古墓遗址、八角台遗址、花戏楼、华祖庵、古井贡酒酿造遗址、天静宫、尉迟寺遗址、万佛塔、庄子祠以及其他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统筹组织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依法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河道(沟、塘)、空置房产等开发旅游项目。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旅游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资本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 第三章 业态发展 ​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全域旅游,制定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红色文化、中医药文化、道家文化、曹魏文化、白酒文化等文化资源,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名村、传统古村落、名人故居故里、博物馆、纪念馆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亳州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鼓励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学术研讨、动漫游戏、演出演艺和节庆活动等旅游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防教育综合基地、皖北烈士陵园、新四军第四师纪念馆、辉山红色景区和板桥集战斗纪念馆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优质中医药资源和生态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鼓励依托中医药资源、华佗五禽戏和亳州药膳等医养资源,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养生、医疗保健、运动康体、健康膳食等康养旅游,开发康养旅游产品。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亳州特色名吃制作技艺,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广亳州美食产品,开发具有亳州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亳州美食内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品牌推荐名录。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特点、生态环境优势,制定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鼓励和支持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内涵,创新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特色乡村旅游产品,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药、食品等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 鼓励和支持依托亳州中药、白酒等工业资源开发特色工艺流程展示、工业观光、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鼓励和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公共设施、传统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大中专院校、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行基地,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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