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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地方法规2021-10-2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0
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17-08-16
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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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沩山风景名胜区涉及沩山、黄材、巷子口、沙田、横市五个乡(镇),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沩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下列景区组成: (一)千佛洞景区; (二)三关门景区; (三)密印寺景区; (四)炭河里•青羊湖景区; (五)沙田•巷子口名人古迹风景线,包括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何南薰墓、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田冲兰花屋场、毛公桥等独立景点。
第3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突出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沩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宁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5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6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沩山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沩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第7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发现违反林业、园林、环境、文物、土地、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旅游、宗教、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和安监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宁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行政处罚职能委托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8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宁乡市人民政府对在沩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10条
因设立沩山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补偿、实物补偿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持、技术培训等扶持机制。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业。 第二章 规 划
第11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编制详细规划。沩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12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并在风景名胜区入口设立标志。
第13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14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5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庄规划,涉及沩山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保 护
第16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宁乡市国土、林业、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建立档案、加强监测、制定专项保护措施: (一)炭河里遗址、密印寺、张南轩墓(含张浚墓)、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裴休墓、毛公桥、何南薰墓、田冲兰花屋场等人文景观资源。 (二)沩山峡谷、香榧林、青羊湖、千佛洞、小龙潭、城大林场、城墙大山、三关门、百叶坡大峡谷、峡溪峡谷、大沩秋色林、千年银杏等自然景观资源。 (三)其他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
第17条
宁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商周青铜器(四羊方尊、人面纹鼎、虎食人卣、象纹大铜铙等)及其他重要文物建立档案,挖掘并宣传其特有历史文化。 宁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对黄材山歌、密印寺传说等民间文艺和沩山毛尖、沩山擂茶等地方物产工艺的保护。
第18条
宁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编目,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防止外来有害物种的侵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19条
宁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建立档案,挂牌保护。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商业性采伐林木。从事非商业性采伐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采伐许可前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20条
宁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提高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综合能力,建立沩山风景名胜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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