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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地方法规2021-10-2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0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以下简称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安武功山景区 的具体 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3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 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吉安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第5条
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经依法批准 ,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6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对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8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吉安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城 乡规划涉及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的意见。
第11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12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设置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13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根据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
第14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安福武功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缴纳武功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与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景区环境和 公共 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在 规定 期限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 公共 设施或者承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 公共 设施的费用。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 不得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 开展 经营 活动。 经依法批准从事摆摊 、 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 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在安福武功山管委会 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第16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 推进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的建设,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吉安武功山景区,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允许的 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第17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宗教事务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委托安福武功山管委会进行管理。
第18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导游应当持有旅游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导游证,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导游活动;景区内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导游、景区内讲解人员等应当服从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管理,在指定地点候客,不得拉客揽客。
第19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吉安武功山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20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 (草甸) 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的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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