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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25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24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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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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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4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高效便民、公开公正、廉洁规范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应用新技术,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便利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6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政务服务热线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第7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教育、农业农村、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第8条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大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大厅的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因安全、场地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第11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政务数据。
第12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因法律的制定、废止、修改或者政务服务有关部门职能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更新目录的意见、建议。
第13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服务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 政务服务大厅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全面对接融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应当标准统一,消除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当逐一明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14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审批。
第15条
劳动就业、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社会福利、医疗保障、涉农补贴、户籍登记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集中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具备条件的可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可以实行免费代办或者帮办。
第16条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并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17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第18条
在依法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评估结果实行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
第19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不得强迫申请人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20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证及送达办理结果等职责。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着装统一规范,佩戴工作标识,有统一制服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着制服。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反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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