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景区条例地方法规2021-10-1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8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景区条例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景区 (以下简称萍乡武功山景区) 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萍乡 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萍乡 武功山景区 的 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3条
萍乡 武功山景区 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 萍乡 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 萍乡 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第5条
萍乡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 萍乡 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萍乡武功山景区 内 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萍乡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萍乡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市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芦溪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萍乡 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 萍乡 武功山景区的分支机构以及 萍乡 武功山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 萍乡 武功山 管委会 做好景区的 管理 、保护和利用 工作。
第7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经依法批准,可 以 设 立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 ,相对集中 行使 行政处 罚权。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 萍乡 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9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萍乡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10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内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相关 规划,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11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有关规划,涉及 萍乡武功山景区及其 外围保护地 带 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的意见。
第12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 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森林 ( 草甸 ) 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 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
第13条
禁止对 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湖泊、溪流、泉水、瀑布、池潭等水域, 进行 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等)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14条
禁止违反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15条
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跨行政区域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在 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前 ,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 书面征求所跨行政区域所在地管委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市人民政府和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通 过协调机制沟通研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 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的,由萍乡武功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1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18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在景区内设置 风景名胜区的 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 气象、 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19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20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 推进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建设,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萍乡武功山景区,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允许的 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