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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明月山景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2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0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明月山景区条例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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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明月山景区(以下简称宜春明月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3条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宜春明月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宜春明月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5条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春明月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宜春明月山景区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交通等活动; (七)负责宜春明月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宜春明月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宜春明月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7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宜春明月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宜春明月山管委会编制、修改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涉及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应当符合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宜春明月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需要。
第9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设置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10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11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
第12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的建设,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宜春明月山景区,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允许的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宜春明月山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14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宜春明月山景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15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16条
宜春明月山景区的门票价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票或者组织逃票,不得冲闯门禁。
第17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制定宜春明月山景区文明生态旅游公约,并向社会公示。
第18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的游览路线、环境容量和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承载预警信息。
第19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宜春明月山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20条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的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对云谷飞瀑、太平山、黄山松群落、青云栈道、月亮文化景观等实行重点保护,并按照有关程序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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