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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9-30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30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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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将文明行为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岗位工作人员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树立文明形象。
第10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
(四)其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佩戴耳机;
(三)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五)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六)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车、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八)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不得影响他人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垃圾产生,按照垃圾分类原则及相关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
(三)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安全检查,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八)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在人行道内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不得在车行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十)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践踏、攀摘、损毁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二)不得向河道、水库、湖泊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水;
(三)不得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
(三)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五)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设置安全通 道,并设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施;
(六)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其他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第1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社区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不得占用社区公共空间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五)不得在屋顶、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私拉乱扯电线,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七)其他维护社区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村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促进移风易俗,维护淳朴民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不得随意堆放或者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柴草等杂物;
(三)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圈养畜禽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文明教学规范,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殴打、侮辱学生;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的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20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六)不得恶意竞争;
(七)不得组织、参加传销活动;
(八)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九)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不得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十一)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十二)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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