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地方法规2021-11-29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9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当前版本
2013-09-24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建设科技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第3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实效性。
第5条
科普工作应当有利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科普工作应当反对迷信、愚昧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6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7条
本市建立健全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第8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9条
市和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第10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重点、形式和内容
第11条
科普工作应当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其重点是:
(一)增强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二)向工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其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
(四)提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五)提升老年人、残疾人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提高老年人、残疾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
第12条
科普工作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和自救逃生等技能训练,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普兴工、科普惠农、科普益民等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科普影视和网络作品;
(八)设立科普电子屏、画廊、橱窗等,展示科普图文、视频、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技活动周、社会科学普及周、科普日和科普竞赛等活动。
第13条
科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及科学思想,培育理性思维,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观念;
(二)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四)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和理念,提升辨识伪科学的能力,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
(五)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知识和应用技能,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六)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1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第15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普效果评价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实行政策引导,将科普工作成效纳入科研成果评价指标。
第16条
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域科普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建设。
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17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制定青少年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8条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卫生健康方面的科普工作。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科学健身做好科普工作。
第19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重大节能、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示范工程,就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应用推广,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科普工作。
第20条
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科普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活垃圾管理,开展科普工作,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