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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1-27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7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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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政务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一节 政务服务事项
第6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市、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由所在旗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7条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第8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遵循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9条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查询方式、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办事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
第10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政务服务平台
第11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能够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的政务服务大厅。除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
苏木乡镇、街道应当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开展政务服务,嘎查村、社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点。
第12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咨询服务、窗口服务、集中审批、政务公开、自助服务、休息等候、代办帮办、纠纷调解等功能分区和便民服务设施。
第13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能够胜任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派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派驻期间不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1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15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统一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水、电、气、暖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
第1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工作机制,提供政务服务咨询、建议、求助、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17条
政务服务部门在公布的工作时间内不得拒绝服务,因工作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履行解答、办理或者引导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搪塞。
第三节 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18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19条
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配合承担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解读、信息共享、文件及数据推送等相关工作。
第20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
纳入综合窗口受理、出件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在综合窗口外受理、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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