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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11-26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6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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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3条
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4条
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 和 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 不 明确的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依法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
第8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根据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特点和业务开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协助化解预付卡消费纠纷。
第9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 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预付卡消费纠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10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11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13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14条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15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第16条
经营者 应当 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第17条
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电子 商务平台 经营者 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内经营者预付卡的交易资料,并确保交易资料完整、准确。交易资料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 三章 监督管理
第18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19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20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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