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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献血条例地方法规2021-11-2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6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4条
本市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5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6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
第7条
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献血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献血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状况。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献血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单位做好献血动员组织以及临床用血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9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具体工作。血站作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
第10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
第11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表彰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第12条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通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方式推动献血工作开展。
第13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在宣传招募、科研培训、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共享经验、统一标准、深化合作。
第14条
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激励
第15条
个人可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团体献血活动。
第16条
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每次献血量一至二个治疗单位,献血间隔期不少于二周;捐献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市卫生健康 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 献血服务平台 ,向社会公开血站和采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献血预约、信息 查询 、服务咨询、临床 用血 费用减免等服务,为公众参与献血及献血志愿服务提供 便利 。
第18条
血站应当向 献血者 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 献血者 发放献血 纪念品。
第19条
本市对献血者和团体 献血单位 予以褒扬。献血工作机构在征得献血者和团体 献血单位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献血光荣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在 本市 多次献血和积极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的评选。
第20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下列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前款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交前款规定的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捐献其他血液成分的,献血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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