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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2-0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1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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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4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需要推动制定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5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平台建设,推进建设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 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通过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入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发展人才寻访、人才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力资源薪酬绩效管理等新兴业态。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组织及个人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均等、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才引智、就业援助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各类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基层一线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合招聘服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数据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数据信息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 支持有关地方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化发展模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引进人力资源服务先进标准、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17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计划,执行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相关项目,办理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的相关事务。
第18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19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内容,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20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数字人事档案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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