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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1-2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6
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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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聂耳精神、玉溪精神,维护玉溪文明形象。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8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9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10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注重礼仪,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用电梯先出后进;
(三)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四)观看比赛、演出,参与群众性活动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聚集、不围观。
第12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口香糖、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污物;
(二)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刻乱画,不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三)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摆放丧葬祭奠物品;
(四)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七)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13条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等活动;
(三)参与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四)不向江河、湖泊、河道、库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废弃物;
(五)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养绿护绿,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七)爱护野生动物,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违法买卖、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不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第14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道,不超速超载,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避让行人,减速通过积水、泥泞和易产生扬尘路段;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吐痰、抛撒(洒)物品;
(五)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人行横道、盲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七)不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八)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有序停放,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九)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语言文明、服务规范,不甩客、不欺客、不拒载;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有序排队候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抢座、不霸座、不强迫他人让座。
第15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人文自然资源;
(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爱护景区环境卫生。
第16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三)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不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营;
(四)依法依规摆摊设点;
(五)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17条
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第18条
维护校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学秩序。
第19条
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正常的诊疗秩序和诊疗服务制度;
(二)恪守医德,尊重患者,不过度诊疗;
(三)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四)医疗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20条
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
(二)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
(三)规范停放车辆,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
(四)文明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遗弃、虐待宠物;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私搭乱建,不私拉电线,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饲养家禽、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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