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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1-30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30
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亭满意”营商服务品牌,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 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 ​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企业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等活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重点项目“首席服务员”工作模式,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
第8条
每年10月15日为“滁州优化营商环境日”。倡导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注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政策互动交流、服务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邀请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政策起草。
第10条
围绕高质量发展,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供需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新创造提供便利。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将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一体推进,常态化招引产业链头部企业和重大项目、人才团队。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各类平台、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服务。
第12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搭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建立“用工周转池”开展共享用工。 支持和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大中专院校创设“企业定制班”,开展建立“互联网+”职业培训。 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第13条
实行企业开办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
第14条
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15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健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系统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互联互通、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第16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强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联动,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第17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和维权援助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广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第18条
建立公开竞争科研项目和后补助奖补支持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搭建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引进创新项目。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平台,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惠企政策并及时发布更新,提供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申报、兑现服务。 优化惠企政策申报兑现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广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第20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简化办理手续,确保市场主体各项税费优惠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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