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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12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2
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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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评估通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6条
弘扬优秀文化: (一)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发挥毛泽东主席视察隆昌气矿纪念馆、罗世文烈士史料陈列馆、范长江纪念馆、成渝铁路筑路民工纪念碑等红色资源的作用; (二)传播和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大千书画艺术、糖业历史文化、牌坊文化,保护和传承资中中型杖头木偶戏、盘破门武术、石坪山歌、牛灯舞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
第7条
弘扬传统美德: (一)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塑优良家风; (二)尊师重教,涵养师德,注重学生美德教育; (三)恪守医德,关爱患者,尊重和配合医务人员; (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
第8条
培育文明乡风: (一)美化、净化乡村,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文明祭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三)遵守村规民约,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四)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五)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和谐相处。
第9条
参加公益慈善活动: (一)为户外劳动者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二)参与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第10条
崇尚绿色健康生活: (一)节约资源,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推行“光盘行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讲究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使用公筷公勺; (三)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培育乐观向上良好心态。 第三章 规范与治理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12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静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拥挤、抢行; (二)维护学校、医院、文化场馆、政务办事大厅等场所(场馆)秩序,服从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四)规范经营,不得违规占道、堆物、设摊; (五)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营销宣传、广场舞、露天表演及棋牌娱乐等活动,控制音量,不得噪音扰民; (六)其他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以改装车辆、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道行驶,遵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规载人、载物; (三)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排队、购票、让座,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自觉维护车内环境卫生; (四)自觉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 (五)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车头按规定保持同一朝向; (六)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得丢弃毁坏; (七)其他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森林绿地,不得攀折花草树木、损毁草坪、污染水体,不得在禁止区域垂钓、游泳、露天烧烤等; (二)净化网络环境,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拒绝网络暴力,抵制不良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保护环境卫生,不得丢弃、堆放、焚烧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四)做好卫生防疫,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提高防疫意识、落实防疫措施,配合做好检验、隔离、治疗等; (五)其他应当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信息栏、护栏、户外媒体、路名牌、路灯杆、座椅等公用设施; (二)保护消防、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充电桩等公共设施; (三)其他应当爱护公共设施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不得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摩托车、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越过停止线等待交通信号; (二)摩托车、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绿地、绿道、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及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三)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人行横道上等待交通信号; (四)损毁公益广告牌、路名牌、公共座椅、道路隔离设施等;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 (六)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 (七)在非张贴区张贴、刻画、悬挂等; (八)携带犬只等宠物到禁入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不牵绳索、不清理粪便; (九)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文明城市标准,科学规划,建设完善,重点维护好下列公共设施: (一)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标线、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 (二)停车场(位)、绿地照明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的卫生、生活等设施; (五)公厕、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以及环卫工作者临时休息设施; (六)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座椅、卫生、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七)防灭火、应急避难等安防应急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19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社会公益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新闻媒体、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公益广告。
第20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落实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工培训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支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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