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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08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08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晋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晋阳湖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遵循统一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晋阳湖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设和运营。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量保障、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节约用水等工作; (二)市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湖泊治理、城市绿化、公园建设等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村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等工作; (六)市文旅部门负责统筹文化和旅游产业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6条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宣传贯彻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职责实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三)组织落实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依法开展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西山自然生态与晋阳 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人工湖保护与水、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有效发挥晋阳湖的自然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教育,对在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晋阳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
第10条
晋阳湖保护区天际线管控范围内建筑高度按照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水资源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行政许可等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三)按照环境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河流、湖泊及湿地的生态环境。
第12条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第13条
晋阳湖的开发利用应当以不影响湖区功能和不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以生态、文化、旅游、康养、休闲为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4条
晋阳湖水质标准,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四类标准,并逐步达到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疏浚、监测水体,防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持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16条
晋阳湖保护区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建设人造景点、滑雪场、索道等大型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树木、绿地; (二)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植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三级保护区内控制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二)擅自取水或者无序抽排水; (三)影响水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四)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向晋阳湖内排放污水; (八)电鱼、毒鱼、炸鱼; (九)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船舶进入晋阳湖水面; (十)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控制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晋阳湖保护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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