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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2021-11-30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2021-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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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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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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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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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均衡发展、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7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对公民的婚姻、家庭、出生、迁移、死亡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推广计划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不断满 足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生育家庭的育儿、交通、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租公租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购房优惠政策。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并通过减免租金、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第16条
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提供照护,并对婴幼儿的照护活动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九十天。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筹配置。 景区、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2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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