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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6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6
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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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个健康",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3条
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指导、组织和协调。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 要素保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实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机融合,提高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科学安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土地供应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完善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综合治理闲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工业区块范围界线,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 工业一级区块范围界线内规划工业用地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确因城市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减少工业一级区块范围界线内工业用地面积的,应当在县域或者市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
第7条
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规定条件的,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放宽。 可建建筑面积比例提高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优化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等服务保障措施,建立以岗位经历、年薪待遇、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评价机制,引进和培育不同领域多层次人才。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作用,培育发展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和开展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实施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结合地方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求,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10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鼓励采取不动产按份额抵押、小微企业资产授托融资、技术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股权融资、跨境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健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组织设立专门用途基金支持企业纾危解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创新发展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提升发展电气、鞋业、服装、汽车零部件、泵阀等传统制造业,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发展家居、应急、文体用品、印刷包装、环保设备等区域性特色产业。 支持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拓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提升。 提升城市商圈能级和消费能级,支持符合标准的新品首发、首展等活动和首店落户。
第14条
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重点培育特色物联网、智能计算等数字经济新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在企业内部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应用,以及企业间的产业链供应链的数字化协同,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生态。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台、项目、成果、要素等创新资源统筹布局,推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高水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建设,发挥瓯江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作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开展区域协同创新和国际创新合作,促进科技飞地成果在本市承接、利用和转化。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质量强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走质量强企、卓越发展之路。 推进标准强市,加快构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化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制定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 推进品牌强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主品牌建设和参与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支持品牌宣传推广,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加强品牌培育和运营。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节能降碳、能源管理、绿色品牌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梯次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中小微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精特新发展,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和上市企业有序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府数字化改革,依托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两个健康"集成应用建设,实现涉企事项"一件事"集成、一站式服务,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协同。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年度产业政策梳理,建立动态汇总清单,纳入统一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有关部门应当精准匹配、主动推送提示信息,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补政策,实现财政资金直达快兑。 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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