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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1-24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4
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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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等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专题审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发改、税务、社保、医保、国资、自然资源、统计和审计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及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回答询问。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反馈。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算草案及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选取人大代表为预算联系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聘请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预算初步审查阶段,可以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预算编制情况座谈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收支预算安排说明;
(三)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政府债务收支安排情况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基本建设支出表等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五)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财政政策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结构及其增减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实施效果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和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
(八)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的情况,保障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情况;
(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政府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情况。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财政收支政策情况;
(四)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标情况;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监督,按照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议提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料。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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