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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11-24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4
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 ,实现 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循环经济发展应当 贯彻新发展理念 ,遵循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4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 综合考虑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控要求 、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主要污染物排放 、 建设用地 和 用水 总量 控制指标 以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下达 到下级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 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生态环境 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 省有关规定,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发展绿色有机农牧产业,推进农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生产、加工和销售,构建粮饲兼顾、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新型农业模式,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 农 牧 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 植、养殖和灌溉 技术 , 科学合理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肥料,使用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和 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旅游行业节能减排,降低旅游行业资源消耗强度,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推进生态住宿、绿色餐饮,加强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做好旅游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10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带头 使用节能、节水、 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 产品 、设备和设施 ,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第11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合作,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进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农用薄膜和农药、兽药等农牧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牧产品加工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综合利用。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废旧物资循环 利用体系建设, 完善废旧物资 回收 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 回收 利用 网点 ,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 废旧物资 回收 利用 网点 、二手商品市场 建设应当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 等 规定。
第15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 废旧光伏组件、废旧风电组件、 废铅酸电池 、废旧储能和动力锂电池 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16条
推行电器电子、铅蓄电池、 车用动力电池等 产品 的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前款规定产品的 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 环境 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促进 再生水利用的 保障 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利用。 园林绿化、景观、公共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 省级 科技 创新 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进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 ; 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方面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人才引进 和 培养政策,对列入人才项目的专家、优秀专业技 术人才、学科带头人等各类引进 和 培养对象,按照规定给予激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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