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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地方法规2021-12-03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3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12-04-09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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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典范城市,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3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4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第5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经验推广等工作,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志愿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制定、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广旅游、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体育、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第7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8条
共青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9条
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联合会,是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联合组织,应当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按照章程规定,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10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11条
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志愿服务团队。
第14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15条
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司法等领域,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16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17条
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志愿服务开展前对志愿者开展综合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志愿者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18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团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或者佩戴规范的志愿服务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提供志愿服务。
第19条
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采集、统一管理和互联互通,与省志愿服务数据实现共享,并提供注册登记、信息查询、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数据管理等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以及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可以通过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发布志愿服务岗位、活动招募志愿者,有专业要求的志愿服务岗位,应当在发布时明确相关专业资格条件。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
第20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中的表率作用;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志愿服务团队,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并对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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