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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6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6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全民阅读服务工作,保障公民阅读权益,培养全民阅读习惯,提升全民阅读能力,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3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优质便利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全民阅读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
第5条
市、县(市、区)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第6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协助做好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和交通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等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
第9条
本市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场馆为分馆,城市书房为特色分馆,农家书屋、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文献资源管理、阅读推广服务等业务的指导。 县(市、区)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分馆、特色分馆和基层服务点补充、更新阅读资源,推进地区书目体系建设,实现图书文献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第10条
本市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建设具备自助式服务、二十四小时开放和优质阅读环境等高品质阅读条件的城市书房。 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城市书房的选址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11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立农家书屋、公共图书室等全民阅读设施。
第12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或者其他阅读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政府设立的公共场所应当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引入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
第13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业主的内部阅读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公众开放。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建立互联互通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阅读资源共享和通借通还。
第14条
在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乡村文化振兴、特色阅读品牌培育等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和发展。 鼓励实体书店、特色书报亭等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探索创新阅读服务理念和经营发展模式,提供特色化公益性阅读服务。
第15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推进全民阅读设施数字化及其网络建设,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手机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数字阅读设施。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市图书馆应当会同县(市、区)图书馆,建设覆盖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联合采购机制和共享平台,扩大数字资源的共享范围和辐射范围,免费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等数字阅读服务。
第16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与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务组织合作,开发、推广和应用数字阅读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
第17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由本级公共图书馆作为管理单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等设立的全民阅读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单位; (三)城市书房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取订立合同方式确定管理单位。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阅读设施,由其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阅读设施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第18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承担下列阅读设施使用和管理职责: (一)建立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公示管理单位和场馆型全民阅读设施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阅读服务基本信息; (三)开展与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阅读推广服务; (四)全民阅读设施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阅读推广服务
第19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挖掘温州本土文化,培育温州本土阅读品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全民阅读良好社会氛围。 每年4月为籀园读书月。
第20条
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等全民阅读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组织开展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分享、图书展览和共享等阅读推广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在乡镇(街道)、村( 社区)开展数字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阅读专栏、倡导阅读经典、组织阅读评论、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参与阅读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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