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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21-12-02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2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2015-09-25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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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普及、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3条
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构建科技创新体系。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技创新的战略、规划及促进政策,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工作协调机制,营造科技创新的环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环境。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第二章 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各类科技园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行和效果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1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动区域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支持技术要素入股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再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创业活动,做好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产业、研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以及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民生科技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评估、科技咨询等各类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专利补助资金等方式鼓励本市组织、个人申报国内外专利。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式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三章 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
第19条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第20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形式的合作机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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