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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12-03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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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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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2条
第二款删除“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第3条
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确定”。
第4条
第二款删除第(二)项,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一)连续两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出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5条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 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上述三部法规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