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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8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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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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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邢台市民文明公约》,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有力保障、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打造邢台和谐奋进、开放包容、时尚活力、绿色靓丽、宜业宜居的城市形象。
第4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等公共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各级文明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带动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本市公民应当知晓邢台历史文化,学习和宣传郭守敬、宋璟等历史人物的杰出贡献,弘扬和传承董振堂、吕玉兰等英雄模范的革命精神,争做遵纪守法、忠诚担当、执着奉献、诚实守信、文明有礼的邢台人。
第8条
公民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恪守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提升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9条
倡导践行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规范,遵守公共礼仪,衣着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等待期间依次排队、有序进出,接打电话或播放音乐时降低音量、谨防干扰,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打喷嚏或咳嗽时自觉遮掩口鼻;
(二)遵守环境卫生文明规范,不乱丢纸屑、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发广告、传单,不攀折树木、花草,不随意刻画、涂污,不露天焚烧、烧烤,不损毁设施、设备;
(三)遵守交通出行文明规范,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安全驾驶,不强占他人座位,不隔窗抛洒物品,乘坐公交、地铁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驾驶机动车自觉让行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占用应急车道,主动避让警务、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车辆;倡导绿色低碳出行,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遵守社区、乡村文明规范,遵守业主公约、村规民约,邻里友善、团结互助;不私搭乱建,不堆放危险物品,不制造扰民噪音,不进行高空抛物,依法文明饲养宠物;圈养家禽家畜,不随意堆放、焚烧秸秆柴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五)遵守旅游参观文明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爱护旅游资源;严格遵守场馆规定,按要求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活动;
(六)遵守网络电信文明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诚信友好交流,不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虚假信息,尊重他人隐私,拒绝网络暴力;
(七)遵守就医就诊文明规范,医护人员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就诊人员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正常诊疗秩序;
(八)遵守经营服务文明规范,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不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不随意倾倒餐厨垃圾;
(九)积极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关心照料老年人,教育约束未成年人;
(十)培育健康生活方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节约水、电、气等资源,杜绝餐饮浪费,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热爱学习,建设书香社会;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喜庆、婚嫁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十一)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10条
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鼓励和支持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者帮助他人撤离危险区域。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采供血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建立捐献登记备案制度,并逐步实现联网管理。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非工作时间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以及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公益志愿服务者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12条
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传染病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设施、信息和服务便利。
第13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地学校应当开设文明礼仪课程,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鼓励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开展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14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医院、学校、室内文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景观水域等禁止垂钓、捕捞的水域进行垂钓、捕捞;
(五)遛犬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粪便,携带除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交车以及未经驾驶员同意的出租车、网约车;
(六)从建筑物、构筑物上抛掷物品;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第15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在禁止鸣笛的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行驶中隔窗抛洒废弃物;
(二)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紧急疏散通道;
(三)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翻越隔离设施;
(四)擅自在公共道路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六)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斑马线处不礼让行人;
(七)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
第16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社区、乡村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贴小广告、乱堆杂物、停放车辆,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二)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四)向路边、沟渠、河塘、场院等乡村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五)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17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
(一)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不实、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18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依法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组织开展"助力创城,周末志愿服务一小时"活动。
第20条
鼓励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选树和宣传活动,激励城乡居民争做文明有礼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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