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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12-15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5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国务院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 树立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原则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 政府统筹、 企业负责、行业 监管 、协同管理和社会参与 相结合 的工作机制。
第4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省行政区域铁路安全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5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 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应 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 社会 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6条
任何单位 或者 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 、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 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或者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报告或者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7条
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等工作。
第8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开展组织巡查、协调 会商等工作 ,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在铁路沿线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9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铁路治安管理防控工作。 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10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和并行铁路的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 ( 桥梁 ) 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道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下穿铁路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11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对涉及铁路桥梁的水上交通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第12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跨越铁路线路的城市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治。
第13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铁路沿线铁路地界外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的探矿、采矿、采石等行为。
第14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查处影响铁路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
第15条
广告设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管,保障有关设施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督促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16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管理、林业、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有关 强制性标准、安全施工规范等 依据,公示办理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能从事的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开展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依法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评估论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超过六十日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18条
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 七 章 附 则
第19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 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 当地 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 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20条
铁路 建设、 运输 和设备制造维修 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保障 生产 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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