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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21-12-03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3
济南市绿化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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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升泉城 生态环境, 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动 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 管理、 监督保障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绿化工作 应当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 政府主导 、 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 城乡绿化发展,体现泉城 风貌 特色 。 坚持 节俭绿化 、 科学 绿化 ,充分利用乡土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种植结构,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确定绿化发展目标,保障绿化资金 投入 , 科学编制 国土绿化规划 ,实行 永久性绿地保护 ,组织开展 森林城市、 生态 园林城市、 森林 村居、 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5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绿化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设的,由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 做好 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 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 实现 碳达 峰、碳中和 目标 的绿色环保理念, 增强社会 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 区县人民 政府应当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 给予 表彰 、奖励。 第二章 城市 绿化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绿地布局,提升绿化景观品质,提高绿化覆盖率,推进城市生态系统改善,优化城市人居环境。
第8条
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城市绿线管理。
第9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城市 绿地系统 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0条
城市 建成区 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等 公园绿地; (二)列入重点 保护名录的 山体; (三)泉水补给区 、 汇集 出 露 区 以及 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绿地;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 有 重要 影响 的绿地 。
第11条
新建 、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体育、文化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居住、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 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12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其中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 行道树 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13条
城市 绿地建设应当 选育 、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 耐旱 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提高 市树市花种植比例,突出泉城特色 。 城市 绿地建设 应当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的立地条件,采取破硬清障、土壤改良等措施进行绿化施工。 利用地下空间之上的地面区域进行绿化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的需要。 绿化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 地表水 。
第14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当按照绿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实施绿化。
第15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审批时,绿化主管部门应当 参加审查并 出具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流程申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完成 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
第16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1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完善提升城市绿化景观;应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等进行绿化建设;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增加绿量,改善绿地景观环境,对成效明显的,可以给予奖补。 对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第18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加大城市公园、山体公园、郊野公园等公园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
第19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优先保护原有城市树木和绿化景观。 露天停车场等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遮阳的树木,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 鼓励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破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特殊安全需要的除外 。 城市更新改造腾出的小于一公顷的土地,倡导建成街头绿地。
第20条
鼓励 适宜立体绿化的 建筑物 、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 等 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市人民 政府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 立体 绿化予以支持。 第 三章 乡村 绿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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