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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3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3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将法治乡村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8条
对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治宣传教育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等方式,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11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发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人民调解员和网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和完善法治主题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中体现法治元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建设纳入村庄规划。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法治文化网络阵地,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微电影、短视频等宣传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教育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各类集市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法治文化与沂蒙红色文化、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创作弘扬沂蒙精神、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16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特定群体法律需求,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农村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1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法治乡村建设的氛围。
第18条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9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在开展涉农法律服务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普及法律知识。
鼓励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农村公益法治宣传活动。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村级组织和村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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