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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8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8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2017-06-23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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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5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6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人大财经委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第8条
审查监督财政政策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 (三)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 (四)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五)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第9条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应当重点围绕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收入等内容。 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 (三)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 (二)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 (四)新增资产配置的情况; (五)结转资金使用的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转移支付保障各级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的情况; (二)促进本市各区、区内各乡镇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 (三)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 (五)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使用及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 (二)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 (五)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第10条
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第11条
审查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 (二)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 (六)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 (七)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国有企业运行稳定性和风险防范、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第12条
审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情况; (四)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 (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13条
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 (三)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情况; (四)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 (六)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情况; (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情况; (八)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第14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15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查,推动政府完善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编报工作,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监督,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政府在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
第16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17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18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19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机制。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与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及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与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20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合力开展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各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结合,将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监督政府有关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联系部门重点支出、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的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查等工作,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等,作为本级人大财经委对预算、决算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做好相关服务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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