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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5-27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7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3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4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
第7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和推进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
第8条
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应当明确事项类型、名称、编码、依据和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
第9条
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和更新同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具体工作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编制和更新。
第10条
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需求、兼顾公共服务能力,并广泛征求意见。 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和调整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补充的公共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11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需要,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标准。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组织编制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市州、县依法补充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由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编制。 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申请材料及样本、收费标准及依据、查询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
第12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编制本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补充完善办理机构、办理时间、办理窗口、咨询方式等信息。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13条
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政务服务平台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政务公开、投诉受理等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
第15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场地、设施具有特殊要求,不宜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场所办理的。 推动国家垂直管理的政务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16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方便申请人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办理、查询和评价。
第17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同级大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遵循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原则,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并负责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
第18条
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协同运行、融合发展,按照统一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19条
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均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在大厅或者在线办理,政务服务机构不得限定。
第20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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