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21-12-24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4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 人民群众 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 发展全域旅游, 建设旅游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省旅游业 实行 党委领导、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 的促进发展机制 。
发展旅游业应当 发挥绿水青山、冰天雪地比较优势以及神州北极、 华夏东极独特优势, 突出 沿边区位、 地质地貌 和 历史文化 等 地域特色,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与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 ;依法开展跨境旅游活动。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旅游公共服务, 开展旅游形象宣 传 和产品 推广,保护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 维 护旅游投资者 、经营者和旅游者 合法权益,营造 绿色、健康、文明 、 安全 的旅游环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举行会议, 协调 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及功能提升 、 旅游新业态培育、 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 、行业纾困 等方面。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并会同 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 共同做好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旅游行业组织 应当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推行行业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并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营销推广、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品牌建设、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咨询交流等服务。
旅游 行业组织可以建立 本行业 优质服务标准,通过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行业组织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等方式,引导 会员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旅游 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相互融合,支持企业开发市场需求大、适应性强的体 育旅游和健身休闲器材装备,完善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示范引领,通过举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丰富体育活动供给, 打造赛事活动品牌。
第9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 的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 对 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 的 执行情况 ,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 评估。
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依法对 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资源特色,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 涉旅 规划时, 应当 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 旅游业 发展 需要 。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 科学整合 区域 旅游 资源 ,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 融合发展 。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 , 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废弃矿山等开发重大旅游项目予以支持。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林业和草原、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财政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分配有关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
第15条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加大 对旅 游 企业 的融资增信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 、 扶持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 发行 股票、 债券等方式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 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连通 3A 级以上景区的基础设施。 公路、品牌服务区、 5G 等领先通信技术、水电、加油站、充电桩、垃 圾处置等 配套工程与新建铁路、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农业、 林业 和草原 、 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景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大件行李寄存设施和垃圾分类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17条
景区、度假区、旅游线路沿线、旅游街区、乡村旅游点等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并确保 其 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实用免费 。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客运 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和多元化出行接驳体系,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路,建成连接城区、主要景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规划 旅游客运专线、观光公交线路或者游客中转站。
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停车场、上下客站点,旅游旺季时可以增设临时停车点。
第19条
交通、市政等 部门应当 在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线路上,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识牌、重要景区(点)指示牌 。
第20条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规划和地域特色 加强城市休闲街区、城镇公园、休闲 广场、 体育公园、 街心花园、滨水空间、 慢 行系统、 城市绿道、绿化节点等城市空间项目建设,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培育特色节庆、夜游项目以及 精品特色商业街区 ,打造特色餐饮品牌,推进休闲体系建设。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布局、夜间景观、标志建筑、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演艺娱乐、文博场馆等综合要素,加强规划引领和产业扶持力度,丰富夜间消费业态和 参与性、体验性强的 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消费集聚区。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