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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09-30 ·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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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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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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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保护黑土地 资源 , 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 , 保障 国家 粮食 安全 ,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
第2条
本 条例 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 黑土地保护。 本条例 所称黑土地 , 是指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 , 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 土等土壤类型 。
第3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合理规划、保护优先、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长效保护机制。
第4条
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黑土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5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 将黑土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承包者、经营者依法合理使用黑土地,发现破坏黑土地违法行为的, 应当 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条
实行严格的黑土耕地保护措施: (一) 鼓励、支持黑土耕地 向农民合作 社 、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集中 ,开展土地平整,实行规模化经营、机械化耕种; (二) 鼓励 、 支持 黑土地承包者 、 经营者 使用 符合标准的有机肥 、 堆沤肥 和 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 (三) 建设防护林和农田水利设施; (四) 其他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7条
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工作体制: (一)建立健全 田 长制。建立县(市)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承包者的田长制。田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立 健全 考核 评价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黑土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 健全 督 查 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督查制度,将督查结果纳入耕地 保护目标责任制 落实 和考核评价 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
第8条
占用黑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新开垦耕地 、 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土地复垦 和绿化 等 。
第9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 进行黑土地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复 ;责任人 无法认定的, 由 土地使用权人 进行风险 管控和修复。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统筹推进 黑土地保护 工作, 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 ,制定和贯彻 落实黑土地保护措施, 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 ,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表彰和奖励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 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年度 黑土地保护情况 等; (二) 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 实施 集体所有的 黑土地保护 工作,落实黑土地保护政策及措施, 组织 农业 生产 废弃物回收 等。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划定黑土地边界, 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并对 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等; (二)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 建立黑土地监测站(点),监督黑土地土壤环境和数量、质量变化情况, 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以及 采取农艺、生物和工程等措施,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并对 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等; (三) 林业 草原 主管部门 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 ,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 更新改造防护林 ,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并对 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等;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 黑 土 地 污染状况调查 、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制定 黑土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对 涉及 黑 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等; (五) 水主管部门 对 黑土地中的 坡耕地、风蚀沙化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在河流 、 湖泊 、 水库 管理范围内以及黑土地 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营造植物保护带 等; (六) 财政主管部门 落实黑土地保护经费投入, 拨付黑土地保护奖励、补贴和补偿资金等。
第12条
检察机关 、社会组织 可以 依法 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13条
黑土地承包者 、 经营者 应当严格遵守与 黑土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 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 , 并 主动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 等监督管理工作 。
第14条
实行多样化、差异化的黑土地分类保护 技术模式 : ( 一 ) 实行 秸秆覆盖 还田 免耕 、秸秆深翻还田或者休耕、轮作等保护黑土耕地 ; (二)实行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等保护黑土林地 ; (三)实行 人工种草、划区轮牧、 围栏 封育 等 保护黑土草地 ; (四) 实行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治 等 保护黑土 湿地。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黑土地上 从事 下列行为: ( 一 ) 盗挖黑土; (二)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三) 损坏、擅自变动黑土地质量监测站 ( 点 ) 永久性标志 和 基础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7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