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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13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3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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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的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思想引领、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系统治理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受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负责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并将其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7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加扶贫帮困、扶老助残、慈善捐助、支教助学、医疗救助、应急救护、文明劝导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免费停车、休息、如厕等便利服务;
(五)其他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
第8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有序站立、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等候,先下后上或者先出后进,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遵守观赏礼仪;
(六)在公共场所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方式,控制音量;
(七)依法文明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等群体的专用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五)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等行动;
(二)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爱护环境卫生等文明实践活动,争做生态公民;
(三)减少垃圾生成,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置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使用并有序停放;
(七)其他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公园、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其不文明行为;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
(四)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环境,遵守网络秩序;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二)患者及其家属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患者及其家属依法、合理处理医疗纠纷;
(四)其他医疗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经商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二)严格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责任,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其他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互相谦让,和谐友善相处;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三)开展装修装饰、聚会聚餐、文体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噪声、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干扰他人;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摈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二)遵守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三)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使用卫生厕所;
(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五)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方面,提倡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取餐,厉行节约;
(三)遵守餐桌礼仪,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饮酒,文明进餐;
(四)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节俭、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实施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
(七)其他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19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瘴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不文明行为。
第20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废弃口罩等废弃物;
(三)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箱体、树木等处乱牵乱挂、晾晒衣物或者悬挂横幅、条幅;
(六)机动车车辆污损、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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