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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地方法规2021-12-0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6
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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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是指本市设立的由12345电话以及配套设置的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共同组成的服务平台。
12345热线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通过12345热线对本市政务服务领域提出咨询求助、办事服务、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等事项(以下统称热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3条
12345热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12345热线工作发展规划,推进12345热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设。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12345热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2345热线工作。
第7条
12345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8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热线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服务对象(要求不回复的除外)、反馈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
(一)能够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办理完毕;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从其规定;
(三)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省级以上热线事项或者其他相关事项办理时限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存在职责交叉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主办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确定责任主体,不得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10条
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负责全市12345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 一)拟订12345热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转办、督办热线事项;
(三)监督、考核热线事项办理工作;
(四)分析研究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
(五)负责12345热线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六)负责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
(七)办理省级以上热线事项或者其他相关事项。
第11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是热线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12345热线工作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热线工作;
(二)负责12345热线知识库信息的更新;
(三)负责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四)完成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热线事项办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12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12345热线提出以下非紧急类事项:
(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解决的诉求;
(三)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意见建议;
(四)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13条
服务对象提出热线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文明友善,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利用12345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服务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联系方式,热线事项有事发地的应当提供具体地址。
服务对象提出举报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14条
服务对象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自觉维护12345热线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
第15条
服务对象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享有知情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16条
服务对象对其提出的热线事项,有权要求回复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回复或者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作出说明;对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有权如实进行评价。
第17条
服务对象对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有权如实进行评价、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
第18条
12345热线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
第19条
12345热线提供二十四小时(含节假日)人工服务,全时段受理热线事项。
第20条
12345热线受理人员接听来电时,应当认真倾听,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全面、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热线事项,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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