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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2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1
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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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以及资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资江流域是指本市境内资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资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资江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联动协作、社会参与。
第4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建立并落实资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资江保护管理职责。
资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资江保护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资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保护工作。鼓励将资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5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江保护工作。
第6条
资江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河湖长职责,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资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7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资江保护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8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资江保护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责任。资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第11条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资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
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向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保证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资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12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资江流域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监测。
第13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砷和锑等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防治。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第14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15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
第16条
资江流域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
第17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18条
在资江流域的船舶应当依法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合理规划和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19条
在资江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承载力进行论证评估,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不得损害资江流域生态环境。
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
第20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科学划定河道保洁范围,保障河道保洁经费,建立河道保洁考评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对资江流域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进行清理打捞。
资江流域航道枢纽、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的清理打捞工作。
打捞的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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