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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24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4
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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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资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以及资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资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资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资江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联动协作和社会参与。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江保护事务,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组织实施跨区域协作保护相关工作,落实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资江保护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保护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对资江保护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广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江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资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网络技术和科技手段,在排污口、大坝以及行政区划交界断面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设备,提高监管能力,促进资江流域精细化管理。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资江保护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资江的义务,有权对妨害资江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9条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但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10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已批准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口登记统计和建档立卡等制度,做好排污口编码、设置标牌等工作,加强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11条
建设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易产生水污染的物料堆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不得污染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 禁止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区域内建设垃圾收集、堆放、转运设施;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搬迁。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涉铅、汞、镉、铬、砷、铊、锑、锰等重金属企业,以及其他放射性金属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支持指导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区域应当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督促按期达标。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对已经倒闭、关停的涉重金属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尾矿、废渣和矿渣堆场纳入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计划,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推进雨污分流建设和改造。新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旧城区逐步扩大雨污分流覆盖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并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等进行记录。
第14条
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船舶垃圾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垃圾的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 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按照《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和省、市关于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15条
利用水域从事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流域生态环境。 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
第16条
在资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天然水域进行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和投肥投饵养殖活动。
第17条
资江流域河道保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河道保洁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划定河道保洁责任范围,建立河道保洁检查考评制度,并将河道保洁作为资江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资江干流及其支流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河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资江流域航道枢纽、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作业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工作。 打捞的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18条
资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资江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资江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河道生态流量。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口监管,建立资江流域重点监管取水口名录和台账,实行“一口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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