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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15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5
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韶山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弘扬韶灌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韶山灌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和用水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韶山灌区工程包括水库枢纽(水府庙水库)、引水枢纽(洋潭水库)、渠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灌区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韶山灌区工程保护基金,专项用于韶山灌区工程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跨地域、多部门、多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或者事项。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5条
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韶灌局)是灌区工程的专门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灌区引水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保护;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灌区的相关规划和制度;
(四)执行灌区供水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
(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和保护;
(六)根据委托开展灌区执法活动。
第6条
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是灌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灌区用水调水计划;
(三)协商灌区防汛抗旱、重大工程迁改、养护经费分担、水费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7条
韶灌局根据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水务、林木、权属、环保和破坏工程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韶灌局统一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韶灌局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韶灌局应当根据委托,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第8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建立维修养护、水资源配置、水源水域保护、划界确权、联合执法、文化旅游等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灌区工程管理保护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第9条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韶山灌区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韶灌精神和韶山灌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灌区专项规划由韶灌局组织编制,在征求属地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空间复核,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灌区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除法定情形外,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1条
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是灌区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
灌区工程的新建、改(重)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专项规划。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
第12条
受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灌区专项规划,依法确定灌区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灌区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13条
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重)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韶灌局意见。建设项目需占用灌区工程用地或者灌排工程设施的,依法承担补偿、复建复绿等责任。
第14条
受益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渠及以下渠道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机制。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建设和管护灌区工程。
第15条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韶灌局应当组织编制韶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灌溉水源工程、排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16条
灌区内引水枢纽、干渠等控制性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韶灌局负责管理保护。灌区内跨渠桥梁、沿渠道路作为公路使用、纳入公路管理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作为乡道使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
灌区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斗、农渠及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合理分摊用工和维护费用。
第17条
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韶灌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经受益县(市、区)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韶灌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告示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18条
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岁修制度。
韶灌局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韶灌局组织实施;受益县(市、区)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受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岁修时,应当与韶灌局协商确定渠道的停水、输水时间,并在岁修完成后将岁修有关情况通报韶灌局。
本条所称的岁修,是指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引水枢纽、渠道进行清淤、清障,对堤防、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作。
第19条
韶灌局应当创新管理新业态,在供配水调度、工程运行、科学灌溉、应急处置、便民服务等方面实行智能化处理,促进灌区现代化发展。
第20条
灌区内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市、受益县(市、区)、乡镇三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防护林剪修养护、执法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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