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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滦河潮河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12-01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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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承德市滦河潮河保护条例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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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加强 滦河、潮河 保护 , 保障流域内生态安全,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滦河、潮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滦河、潮河,是指由滦河、潮河源头流经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 前款所称的集水区域包括河流干流、支流、水库等集水范围。
第3条
滦河、潮河保护应当坚持 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协调联动的保护机制,推进滦河、潮河生态建设 。
第4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滦河、潮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 编制滦河、潮河 保护专项规划, 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5条
滦河、潮河的保护和管理 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 对 滦河、潮河的保护实行 统一管理, 建立滦河、潮河流域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滦河、潮河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滦河、潮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滦河、潮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滦河、潮河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滦河、潮河保护和管理工作。 滦河、潮河流域内各级河湖长 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 本辖区内 相关保护工作。
第6条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滦河、潮河流域保护联席协同 机制 ,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和张家口市 以及流域跨省的 周边市际的 沟通 会商 , 加强区域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共同做好流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滦河、潮河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流域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将流域保护和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8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滦河、潮河保护 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健全完 善滦河、潮河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 采取 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进补偿机制 的建立 ,鼓励和引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滦河、潮河 的 保护。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 滦河、潮河 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为滦河、潮河流域保护及水资源合理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滦河、潮河 的生态保护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滦河、潮河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公民 的 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破坏滦河、潮河 生态 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对在 滦河、潮河 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1条
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任何开发利用流域资源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滦河潮河保护专项规划,符合流域水域岸线管控规定。滦河、潮河流域岸线分区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2条
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依据滦河、潮河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功能区定位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有利于保护水质安全、节约水资源的绿色产业体系,发展绿色经济、减污降碳,全面提升流域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供给水平。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滦河、潮河流域不同区域状况、不同地形地貌地质特点,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统筹,坚持精准施策、分区施治岸线分区管理统筹,实现流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推进天然林草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禁止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活动,依法实行禁牧、休牧等制度,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推进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重要水源地保护、岸线管控修复、引水工程建设等措施,加强沿岸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14条
在滦河、潮河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15条
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土保 持力度,防治水土流失。严格限制在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开展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开发活动 , 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和修复。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坏植被或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强化滦河、潮河水量调度,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生态景观用水,统筹供水、生态、灌溉、防洪等调度需求。 双峰寺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时段,提供生产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及生态补水。
第17条
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核、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水价调节等机制,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监测其设计能力与实际开采量,严防超采地下水。
第18条
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节约用水优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工程、法律等措施,促进节约集约用水。 完善水资源监管信息系统, 从严下达 高耗水企业用水 计划 ,强化工业节水和农业节水灌溉,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 制定区域水资源用水总量效率双控目标,对区域内企业取用水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强化水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
第19条
滦河、潮河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已达到Ⅱ类标准以上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保持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的 水质监测断面, 健全滦河、潮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滦河、潮河干流和一级支流省市县跨界断面、大中型水库出入库断面、重点河道交汇口水文水质监测;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实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加强水量调度、工程监管、生态预警等应用系统建设,提高流域水网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双峰寺水库等库区管理,库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科学规划、严格管控;明确库区水质安全、用水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等管护责任。 禁止在双峰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垂钓、游泳、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 公安、渔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双峰寺水库等库区 的 日常 管 护、违法行为查处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滦河、潮河已建的水库、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库区、引水渠等区域水体漂浮物和周边 垃圾,承担恢复 和修复经营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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