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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2021-11-23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3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当前版本
2016-03-29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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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5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10条
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
第11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12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生育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婚育观念,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落实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17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8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19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夫妻生育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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