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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10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0
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白头叶猴栖息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白头叶猴,隶属脊索动物门、哺乳纲、灵长目、猴科,是本市喀斯特石山特有的灵长类动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白头叶猴栖息地,是指白头叶猴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包括: (一)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陇山片区; (二)其他适合白头叶猴生息繁衍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的组织领导,将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白头叶猴栖息地管理机制,研究、协调、解决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重大问题。 白头叶猴栖息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第6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自然保护区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
第7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白头叶猴生活习性,保护和恢复栖息地植被,改善白头叶猴生存环境。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白头叶猴栖息地生态补偿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方式、标准等,做好本区域内的相关生态补偿工作。
第9条
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周为白头叶猴保护宣传周,集中开展白头叶猴保护宣传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的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10条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11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扶持、引导、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减少和避免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对白头叶猴栖息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第12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共建共管协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栖息地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雇用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
第1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对危害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或者死亡的白头叶猴,应当及时报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第14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涉及白头叶猴栖息地的,应当与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15条
禁止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 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报请批准。
第16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白头叶猴栖息地边界统一设置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
第17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科研、监测和宣传教育等设施。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或者建设白头叶猴生态廊道,增强白头叶猴栖息地的连通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及相关设施。
第19条
禁止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的坡积裙开荒垦植,已开荒垦植的,应当逐步退出,恢复原有植被。
第20条
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二)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 (三)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 (四)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 (五)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 (六)露天焚烧甘蔗叶等秸秆; (七)擅自移动、毁损界碑、界桩、保护标识; (八)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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