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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8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5-31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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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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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黄河三角洲内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生活、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调整事项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范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第3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状况负责,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经济社会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各级河湖长、湾长、森林湿地长等应当做好各自职责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市的沟通协作。
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并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的义务。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养成保护生态、绿色生活的习惯,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力度,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第8条
对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9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调查和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相关规划、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10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依据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11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需求相适应,突出黄河三角洲地域特色,聚焦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科学布局生态保护与修复空间,构建市域国土空间生态安全格局,避免生态空间退化和破碎化,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12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
第14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
第15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及时修复。
第16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有机融合。 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生态空间,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工矿废弃地、村庄拆迁土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整治,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生态灾害,保障生态安全。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8条
生态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控的原则,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空间的方式,保护本底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功能,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
第19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以及明显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为支撑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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