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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21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1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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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定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7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8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衣着整洁,不穿着睡衣,不赤膊光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教育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三)在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祭祀时,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四)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难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五)厉行节约,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 (六)在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时,按时到场,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退场; (七)在旅游时,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习俗; (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9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 (六)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社会群体;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10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两旁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体育活动;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场所种植瓜果蔬菜,晾晒、堆放或者吊挂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七)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营销、广场歌舞等活动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八)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及时清除粪便; (九)在车站、机场和旅游景区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11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在树木、路牌、电线杆、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等;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不佩戴口罩; (六)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违规进行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12条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礼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三)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四)从车辆中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行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乱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十)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等; (十一)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共享交通工具等管理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13条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踩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二)露天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食品; (四)餐饮店未经净化直排油烟; (五)随意丢弃药瓶、塑料泡沫、塑料袋、地膜等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4条
禁止下列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恐怖、迷信或者低俗淫秽信息; (二)擅自泄露、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视频、照片等; (三)以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广告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或者胁迫他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15条
禁止下列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二)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校园欺凌、校园暴力行为;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类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五)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16条
推动“衡阳群众”品牌创建工作,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 开展“衡阳群众”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17条
政务、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服务单位应当发挥窗口文明示范作用,优化办事流程和手续,推广网上预约和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设施、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市政公共设施; (四)公园、广场、小区等场所内的公共文体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体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其他有关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19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 劝导员、监督员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可以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主题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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