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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1-12-15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5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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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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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聚居在西宁市大通地区的回族、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镇。 自治机关设在桥头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现代美丽幸福绿色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第7条
自治机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第8条
自治机关坚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9条
自治机关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发现、培养、引进、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 自治机关鼓励、引导人才到自治县边远乡镇和基层一线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自治县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土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或者土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3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土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15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16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实体经济,推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融合发展,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17条
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第18条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鼓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自治机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
第19条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第20条
自治机关发展循环农业,坚持农牧结合、草畜联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推进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构建具有高原特色的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自治机关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粮食、绿色果蔬、特色养殖,推进高原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产销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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